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及所属部门(以下统称城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城管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城管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制度
第五条 城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管政务信息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城管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城管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城管发展规划及相关城管产业政策;
(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城管规范性文件;
(三)城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城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五)重大城管基本建设项目的名称、招投标情况;
(六)突发城管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城管政务信息、获取城管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城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和公布城管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城管政务信息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或更新。
第九条 城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城管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一)城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城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城管行政机关在政府规定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城管政务信息公开资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城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城管政务信息受理程序
(一)受理机构(为该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可查阅《岳阳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城管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所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提出申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信函或传真申请、特别程序。采用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城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城管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城管行政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城管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城管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八条 城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务信息。
第四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条 局属各部门在上报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再上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上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汇集上网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城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危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保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城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城管政务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管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城管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更正、补正。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政务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局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上报或更新应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
第六章 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城管局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所属各单位应当于3月20日前将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书面报局。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举报调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举报调查对象为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所属各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六)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举报投诉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各单位应当设置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同时将举报信息统一编号建档。
第三十六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二)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第三十七条 凡被投放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章 社会评议制度
第四十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城管部门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四十一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城管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十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城管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是否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群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千分制考评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回收。
(二)代表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十四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以网上实时评议为主。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通过媒体公开。
第四十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集体,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第四十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务公开办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要向群众反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禁止编造、隐藏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第九章 12319热线接听制度
第四十九条 12319热线电话实行专人接听受理制度。接听人员要耐心、热情,坚守岗位,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十条 接听人员要认真记录,提出初步受理意见,一个工作日内送交领导批办。领导不在家,视情妥善处理。对于能够立即解答的问题,要马上解答,不能立即解答的问题,应告知当事人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待问题落实清楚后再作解答。
第五十一条 对领导批办的热线电话,在一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科室或部门办理,并注意做好督办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承办热线电话的科室或部门一般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给予当事人明确答复和反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名称)
办公地址:岳阳楼区求索东路217号 邮政编码:414000
办公时间:夏季: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0730-8848255 传 真:0730-8708228
电子信箱:yyscgj@126.com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