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城管发〔2020〕15号)
来源:市城管局   2020-04-24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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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登记号:YYCR-2020-26001

  信息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0-04-19

  失效日期:2025-04-18       文号:岳城管发〔2020〕15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0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下同)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所)、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指示牌、招牌、路名牌、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候车亭广告、围挡广告、实物造型以及临时性的布幅广告、道旗、促销车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市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资源统一管理和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户外广告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

  第六条 市城管局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户外广告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对需要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同类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基准价格标准计算的价款,中标人按照经营权出让合同一次性缴纳全部价款。经营权期满后重新招标、拍卖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权人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对不需要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使用权人应按规定按年度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退役军人和应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依法使用户外广告资源的,免征一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人超出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出让合同约定义务设置的公益广告,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市城管局应当切实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按国家规定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