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岳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城管局   2024-09-1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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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岳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求索东路215号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容貌管理科  邮编:414000

  2、传真:0730-8848255

  3、电子邮箱:271012421@qq.com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4日


  附件:

  岳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岳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和南湖新区规划区内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  【设置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城市容貌相融合。

  第五条 【政府和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监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城市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依法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精神文明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统筹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民政、国资、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告内容】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 【行业自律】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行为,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广告行业协会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制作从业人员普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有权投诉或者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九条 【规划编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规划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位置,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共信息栏。

  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重点区域户外广告的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

  第十一条 【规划修改】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参照《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二条  【广告(招牌)位同步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需要预留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点位的,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等规定,并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包含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公益广告和招牌除外) ;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行道树、古树名木、分车绿化带的;

  (三)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玻璃 (含内外侧)、阳台, 损害城市容貌的;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妨碍消防车通行,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条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及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特殊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五条 【广告设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岳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证号和许可期限等信息(霓虹灯式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 【招牌设置规定】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在同一路段或者同一建筑物相邻的招牌,应统一基调和标准,在高度、造型、规格、材质等方面达到比例协调、和谐统一;

  (二)应当按照“一楼一牌、一店一招”原则设置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集中设置;

  (三)设置招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招牌内容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五)招牌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除医院、车站、机场等可以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镂空形式的招牌外,禁止超出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历史文化街区的招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商业街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的招牌设置可以结合专项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

  第十七条 【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附带其他光源装置的,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亮度、音量调节装置,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二)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

  部;

  (三)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在城市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公共空间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部门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未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不得在城市公共空间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免予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公益广告设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条 【公益广告发布比例】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一)电子显示屏每小时播放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分钟;

  (二)三面翻广告位至少提供一面发布公益广告;

  (三)单面喷绘广告位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九十日;

  (四)墙体围挡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发布公益广告时间或者面积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广告位空置期间处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十日内未发布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发布的公益广告,不计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公益广告发布比例。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公益广告发布管理】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发布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广告张贴栏设置和管理】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张贴栏的日常清理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保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取加固或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断电、加固、拆除、安排专人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四)每年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设置满两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并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维护、整修或拆除。设置人应当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将报告提交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维护保养】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整洁、完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四)在设置、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相关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注销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被撤销、注销之日起十日内拆除;

  (二)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商业或者公益等活动设置的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拆除。

  (三)因变更经营地点、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招牌设置人不在原经营场所经营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督促设置人拆除招牌,并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状;招牌设置人未按照规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 【广告和招牌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遮盖、迁移依法设置且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建设】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户外广告设置人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章  设置许可

  第二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取得方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取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一)利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二)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利用自有设施、场地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三)利用非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四)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商业或者公益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应当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依法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许可取得方式】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办理许可手续。

  通过申请方式办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名称、设置期限、具体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材质及数量);

  (二)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的户外广告,提供规划许可文件;

  (六)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 申请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现场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买受人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颁发《岳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发布)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返还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期限】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许可期限按照以下情况核定: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最长期限为电子显示屏六年、高立柱广告五年、三面翻广告三年、单面喷绘广告二年、发光字和灯箱广告一年;

  (二)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商业或者公益等活动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许可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最长期限为六十日;

  (三)围档(墙面)广告许可最长期限为一年;

  (四)户外招牌设置许可期限为一年。

  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公共空间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设置要求】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岳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位置、形式、规格和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期限内广告拆除补偿】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大型户外广告,原发证机关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许可变更和撤回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一般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条 【法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法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不按照规定比例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法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督促发布而拒不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人不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职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法律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人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法律责任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且未延续,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拆除而拒不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或者效果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法律责任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其设置人无法确定或者无法联系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地发行的报纸、政务网站等公共媒体和设置现场予以公告,督促设置人整改。公告限定期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未自行整改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拆除:

  (一)未经许可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五)未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地域管理】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6月12日起施行的《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