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岳阳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如对《通知》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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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岳阳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23日
岳阳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参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包括新建站和合建站)建设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充电桩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救援、人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加氢站建设布局规划。
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的规定。
在加氢站布局规划实施前,为服务公交、物流车辆拟建设的加氢站,暂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选址。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加氢站建设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桩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
在符合全市加氢站布点规划的前提下,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可以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企业自用的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9号令)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加氢站设计的修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九条 承建加氢站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加氢站设备、管道安装等应当按照《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实施。
第十条 加氢站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加氢站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有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加氢站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时,城市管理部门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加氢站经营许可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加氢站运营及管理必须符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停业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30日前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附件:
岳阳市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暂行)
一、适用范围
本审批程序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内车用加氢站项目,对加氢站项目的立项、报建、施工、验收、经营许可等环节的审批做出规定。
二、部门分工
市城管局牵头协调,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同推进加氢站建设审批工作。
三、审批原则
(一)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除少数事项外,尽量实行同步并联办理或提前对接,不互为前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各自审批工作。
(二)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的规定。
四、设计要求
加氢站项目设计应严格遵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相关规定;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2012)相关规定。
五、审批程序
加氢站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须符合《岳阳氢能燃气建设和氢能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我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在上述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出台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申报单位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一)项目选址
按商用土地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申请,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选址进行现场勘察,联合评审,出具联合评审会议纪要或意见书。
(二)用地审批
新建及扩建加氢站项目需由申请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批用地。
(三)立项审批
由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批及备案。
(四)规划审批
项目立项后,申报单位(企业、个人)取得土地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申办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具体如下:
1.新建站和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不需要申请用地或新增土地的加氢站项目:
(1)有新增建构筑物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书面意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没有新增建构筑物的,不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报建环节
1.发改、生态环境、城管、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对加氢站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相应的许可文件。
2.对于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施设备调整的,须报应急管理部门按加油站改建项目审批;涉及到加气站设施设备调整的,须报城管部门按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批。
3.加氢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住建部门牵头,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省内相关机构无相应资质时,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图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与专业机构评审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加氢站建设申报环节流程图见附录A,加氢站建设申报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见附录B。
(六)验收环节
1.加氢站竣工后须进行专项验收。
2.由施工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人防、交通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由住建部门签发建筑工程合格证。
3.联合验收通过后,加氢站业主单位应于7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城管部门备案。
4.联合验收通过后,加氢站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七)经营许可
1.加氢站竣工验收后,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发《加氢站经营许可证》。在国家加氢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市暂参照燃气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一年。加氢站经营单位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2.燃气经营许可的撤销、注销、变更,以及汽车加氢站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等按照《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7〕228号)相关规定执行。
3.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选址符合我市加氢站布局规划要求或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必备从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4)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34541-2017)相关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5)有符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和《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DGJ08-2055-2017)的设备设施;
(6)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办公、经营和服务场所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录A 加氢站建设申报环节流程图
(一)新建、扩建加氢站申报环节流程图
(二)改建加氢站、合建站申报环节流程图
*注:加气站改建审批和加油站改建简易审批只在加油站及加气站的设计发生改变时需要。
附录B 加氢站建设申报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表
(一)立项环节
部门 |
受理 环节 |
所需前置文件 |
出具文件 |
住建 部门 |
项目 选址 |
选址意见书 |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用地 证明 |
相关土地证书 |
|
发改 部门 |
项目 核准 |
选址意见书, 用地证明 |
项目核准意见 |
自然 资源和规划 部门 |
项目核准意见,用地证明 |
新建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改建、合建站:建设用地规划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新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新增构筑物) |
(二)报建环节
部门 |
受理环节 |
所需前置文件 |
出具文件 |
发改 部门 |
节能审查 |
节能审查意见 |
|
住建 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意见)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气象 部门 |
防雷装置审查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
|
人防 部门 |
人防报建 |
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表及凭证 |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资质审查 |
特种设备资质审查意见书 |
|
图审 机构 |
施工图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住建 部门 |
施工图审查备案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专家审查意见 |
在合格书上盖章并备案 |
施工许可 |
包括各部门的设计审查意见和立项阶段各部门意见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三)验收、投产环节
部门 |
受理环节 |
所需前置文件 |
出具文件 |
住建 部门 |
综合验收 |
在各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进行工程竣工备案 |
|
城管 部门 |
经营许可、绿线验收、排水验收 |
加氢站临时经营许可证、绿地率指标核实意见书、排水许可证 |
|
应急管理部门 |
建筑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气象 部门 |
防雷装置验收 |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
|
人防 部门 |
人防工程验收 |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意见书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检验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气瓶充装许可 |
各部门工程验收证书 |
气瓶充装许可证 |
|
计量设备检定 |
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 |
||
应急管理部门 |
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油站部分现状评价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案(国务院令 第682号),环保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