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思广益,现将《岳阳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建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请于2020年1月2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217号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告管理科(邮编:414000)
2、电子邮箱:yyscgj@126.com
3、电话:0730—8857571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20日
岳阳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
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主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名牌、指示牌、候车亭、围挡广告、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以及临时性的彩旗、条幅、道旗、促销车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是国有公共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源统一管理和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相关法规确定是否需要招标、拍卖。对不需要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资源,使用人须按规定按年度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的,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有偿使用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同类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基准价格标准计算的价款,中标人按照经营权出让协议一次性缴纳全部价款。有偿使用经营权期满后重新招标、拍卖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有偿使用经营权。
第七条 下列免征、减征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情形,须按户外广告设置程序报批:(一)公益广告免征。(二)退役军人和应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免征一年。
第九条 对已按设置程序报批并已缴纳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广告经营者,如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各项重大活动要求设置公益广告,超出有偿出让合同或协议约定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部分,按《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户外广告公共资源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十一条 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岳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