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主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施工围挡设置管理,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围挡设置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原则。
二、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围挡设置标准,负责市主城区挡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负责在办理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事项中明确围挡设置管理的具体要求。
三、市主城区从事挡板租赁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条件如下:
(一)岳阳市注册的经营单位;
(二)自有挡板300块以上,且符合统一规格标准;
(三)自有固定专用场所存放挡板,并配备挡板维护设施设备;
(四)购买意外保险。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挡板租赁企业均有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维护和管理围挡的义务:
(一)建筑工程项目围挡由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二)国有储备土地地块围挡由土地储备机构设置和维护管理或者由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机构设置和维护管理;
(三)土地经挂牌出让后待建地块围挡由建设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四)房屋征收地块围挡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拆除的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五)既有建筑物改建(扩建)或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围挡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六)市政工程项目围挡由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七)临街门店装饰装修占道围挡由经营户和挡板租赁企业设置和维护管理;
(八)其他因建设需要进行围挡作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建筑工程围挡应当在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范围,具体范围由市城管、规划部门划定;国有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地块围挡应当沿规划红线设置,做到“即征即围”和“先围后拆”;除道路施工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外,其他围挡不得中断或者留有缺口;市政、园林、道路挖掘(占用)等临时性施工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及移动围挡,并有专人负责。
六、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域的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围挡的外侧不得有凸出物;高处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设施,防止高空坠物,保障过往行人安全。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挡板租赁企业设置围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消防通道;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
(三)围挡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
(四)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
(五)使用彩条布、竹篱笆、安全网或易变形等材料;
(六)使用建筑材料(砖)干砌,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受力墙。
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挡板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围挡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工程围挡牢固、整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挡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
(三)围挡版面字体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恢复;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围挡开裂、沉降、倾斜的,应当加固或重新设置。
九、围挡设置期限届满、建设项目竣工或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周边环境卫生。
十、围挡设置单位因现场管理不力,导致意外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将施工围挡设置管理情况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考核,监督市、区有关部门履行围挡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以下行为:
(一)未经备案从事挡板租赁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
(三)擅自设置围挡的;
(四)施工物料堆放在围挡外的;
(五)不及时拆除围挡和其他设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由岳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