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城管局   2018-03-3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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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相关单位,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城管局,城陵矶新港区社会发展部:

《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27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和

散装、流体物品应当使用智能环保型专用车辆。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岳阳市注册的经营单位,具有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自有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且车辆符合《岳阳市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要求,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车辆行驶记录录入城市管理信息监控平台;

(四)自有固定专用停车场且符合国家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停车场面积应当满足所属专用运输车辆正常停放,场内应当配备完善的车辆清洗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不予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职能部门许可文件等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硬化出入口道路,建立清洗平台,确保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净车出场。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文明施工,建立巡查保洁和应急处置制度,对运输污染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八条 加大对密闭不严、设施陈旧破损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的整治力度,已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加快更换智能环保专用车辆。

第九条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流体物品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路线,以及许可地点进行运输消纳的;

(四)未按密闭要求运输、沿途遗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情节严重或屡次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引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组织行业培训,进行考核,促进建筑垃圾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