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8年7月20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岳阳市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湖南省第一部关于机动车停车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现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1.问:出台《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现有停车场少。目前我市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达30.6万辆,并以年均11.27%的速度增长。我市主城区若要达到国家畅通工程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交通管理一等水平城市要求,公共停车泊位应达到20个/百辆车,为此需建有公共停车泊位6.12万个,而现仅有2.4万个,停车设施供给严重不足,成为城市发展的突出矛盾。二是泊位周转率低。由于我市没有实行停车收费,大部分停车泊位被同一车辆长时间占用,造成停车泊位使用率低,公共停车资源出现极大的浪费。三是路面停车量大。目前路内施划的停车位均是免费占用的,车主图方便习惯性将车辆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上,形成路内停车泊位过度挤占现象,影响了路面的通畅。四是市民反映强烈。近年市民群众通过市长信箱、市政府公众热线等渠道投诉停车问题的数量月均高达200余起,停车问题已成为最突出的民生问题之一。五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呼吁。近4年来,共收到停车管理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建议19件,市政协提案29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纷纷建议从立法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乱停车”现象,立法规范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六是规范管理的需要。停车管理涉及多方社会主体及多重法律关系,没有地方性法规的约束,无法形成责任共担、秩序共建的管理机制,尤其在城市管理上执法手段单一,无法可依,违规成本低,乱停乱靠严重,加剧了城区停车难,使停车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2.问:出台《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规范停车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设施的供应,保障市民车有车位,车入其位;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城市道路畅通,停车有序;三是实施停车收费,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公共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共享性;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占用公共资源,擅自改变停车设施性质的的行为严管重罚,确保公共利益落到实处。
3.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作出规范。《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新增停车泊位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城市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补建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同时,《条例》还对鼓励停车设施向社会资本开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对停车管理作出规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危险物品专用停车场。
对停车收费作出规范。《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政府定价,收入纳入政府非税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及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告停车设施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按照公告的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4.问:市民如何参与到机动车停车治理中来?违反《条例》有何法律责任?
答:《条例》指出,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改变停车设施使用性质、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擅自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一百元罚款;不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一百元罚款;违法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妨碍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警告、责令驶离、罚款、强制拖移车辆等方式进行处置;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