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城法处字直属三机[2016]第3号
城 管 行 政 执 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城法处字直属三机(2016)第3号
被处罚人:张金刚
住 址:岳阳市岳城九队
2016年3月15日14时10分,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大队执法队员李斌、陈三利巡查至岳阳市步行街时,发现有人在武商门口贩卖豆腐脑。经查实,该行为系当事人张金刚擅自摆设摊点(贩卖豆腐脑)所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65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65号令)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张金刚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交通银行府东支行缴纳罚款。(账号:436600710018160003500 收款人: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