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岳阳市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启胜)
住 址:岳阳市岳阳楼区天伦国际小区
2017年10月13日8时35分,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执法队员曾仕国、方凯巡查至岳阳楼区青年东路鑫和源前时,发现该处坪内有人堆放材料正在装修施工。经查实,该行为系岳阳市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启胜)雇请人员进行店面装修未实行围挡作业所为。面积为6平方米,长4米,宽 1.5米。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岳阳市众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启胜)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交通银行府东支行缴纳罚款。(账号:436600710018160003500 收款人: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