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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病休及病休待遇

想请问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如何批准重大疾病病休假?病休假期间待遇如何计算?如:抑郁、尿毒症、癌症是否都为重大疾病范畴?

写 信 人:人从
写信时间:2017-09-25 11:10:44
信件回复:

人从:

您好!来信已收悉!在职职工请病休假的由医院出具诊断建议书,而具体请假手续和休息日期需要用工单位根据规定和诊断建议书办理。

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两种。因病停止工作在6个月以内者称为短期病假,病休在6个月以上者称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信时间:2017-09-27 16: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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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再次回复:

人从:

您好!来信已收悉!感谢您对人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信时间:2017-09-30 08: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