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约17时,本人在岳阳市天虹广场停车后(未压盲道),返回取车时被数名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其中有编号94,姓名为涂福英)围住要求我支付20元,称“城管那里罚款要罚50元,我们这里只要20元”,并在我多次要求其提供处罚通知和工作证时,他们不但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行政处罚所必须的书面通知和工作证,反而称“我们是帮城管罚的”,后在我要求提供城管转委托手续的时候他们仍然以各种理由搪塞,并称不交钱就不许走,无奈之下,我只有支付10元后才肯放行。同时,整个过程未见任何具备出具处罚通知,收取处罚款项的国家工作人员出现。
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就本次事件而言,整个“处罚”过程未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罚”实施主体仅为聘请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处罚”行为亦属无效。同时,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曾向我出示的城管委托书,由于被委托对象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其委托行为依然无效。因此,对于市容环境监督员在没有具备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单方进行处罚的行为明显违反行政处罚规定,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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