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中午,我驾驶车辆由通海路右侧里道向主道变道,由于绿化花坛繁枝茂密,高度又高于视线甚多,所以变道时速甚为缓慢。
当车头刚驶进主道,我的视线刚从反光镜转向右前方时,突然发现一辆电动车从我右前方逆向急行而来,我连忙刹住车辆,但对方车辆刹车不及,装向我车右前方。
事后,我陪同120将对方驾驶员送往医院,并垫付一切费用。同时,交警来到现场勘查后,认定对方为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但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3天后我往医院探望对方伤者时,对方便已自行回家。
今日,我思来想去,有几点疑问:
1、为何非机动车辆可随意在主道上逆行?绿化带是否过高或过密挡住驾驶员视线而造成类似事故的发生?
2、交警部门明确告诉我此次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却为何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又明知保险公司仅报销70%费用,却为何又要我继续垫付一切费用?如这是法律规定,那法律是否公平?
3、如果此次事故结果是对方驾驶员皮外伤,而我却要承担急救车费用,医药费用的30%以及私下协调解决费用等等,那交警部门判定的主次责任又有何用?以后各车辆行驶道路是否会成为滋生“碰碰胡”现象的温床?
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42条规定:检验鉴定完成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及证件。那么检验鉴定是否就在当日就已完成?事故发生5日后是否就应收到交警部门的取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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