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庆同志:
您好!
我局收到您通过市长信箱写信咨询关于《名字更改》的信访件,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其他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当事人凭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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