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您好!
我校是一所驾校。2014年3月20日,岳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了《岳阳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教练员队伍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其中有一项整治内容是要求教练车标识必须规范,车门必须贴驾校名称及投诉电话等,否则给予处罚。但是交警支队城陵矶大队对驾校贴有驾校标识的车辆训车又时常给予处罚。对于这种现象,我校请求市长给予答复,到底贴还是不贴。
请尽快回复,谢谢!
李荣同志: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车门粘贴驾校名称及投诉电话只要不影响安全驾驶,是允许的。贵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