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凭姓名变更、更正申报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一、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亲属血亲姓或其他抚养人姓的;
二、宗教姓名与世俗姓名互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四、在同一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五、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六、名字中有冷僻字的;
七、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八、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您于2019年1月7日到毛田派出所提交更改姓名的申请,该所民警经核查,您提出的改名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故该所对您改名的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情况毛田派出所已跟您多次解释。
以上情况,特此回复。
岳阳县公安局
2019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