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华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临湘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3205689304)于2016年4月11日在我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湖南省临湘市长盛西路长安购物公园2301号,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
二、该纳税人于2017年12月19日在国税局申请领取通用定额并列二联拾元版发票5000张,并列二联伍元版发票10000张,总计金额100000元用于提供收取停车费的支付凭证。由于该纳税人未及时采购税控设备,遂收取的物业费、停车费只出示收据未对外开具发票。但经核查,该纳税人在2018年第二季度纳税申报中已作申报,申报收入164,851.56元,缴纳税款4,945.55元,属于足额申报纳税,没有偷税行为。
三、针对这一情况,我市国税局责令该纳税人限期改正并督促其开具普通发票。2018年7月27日,该纳税人已在国税局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购买税控设备,目前,该纳税人已正常对外经营并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来信!
2018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