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吴娜
一、案件事实
2014年3月27日11时许,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队员杨欣、李文凯巡查至求索西路时,发现求索西路湘天国际花园前有摆设摊点(卖豆腐)行为。吴娜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2014年3月27日,经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批准立案,由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欣、李文凯进行调查,查明了案件事实,当事人吴娜多次被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说服教育,但屡教不改,依然我行我素违规摆设摊点。据此,吴娜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4年3月27日,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告知其享有的权利。2014年3月27日,当事人吴娜要求执法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受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向吴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表》,告知拟对吴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4年3月27日,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监察科对该案的实施、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正当。
二、法律适用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2014年3月27日,经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吴叁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城法处字直属三得〔2014〕16号)。
2014年3月27日,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在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大队办公室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吴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吴娜对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吴娜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处以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吴娜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