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城执罚字城管支队(2025)第2号
当事人:岳阳立***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R******
法定代表人:罗**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雅典铭苑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如下:2024年9月24日14时05分,你公司在岳阳市洞庭大道市康复医院主楼前坪处施工时损毁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地下中压燃气管道(PE63), 造成康复医院家属区约200户居民用户停气两个小时及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述行为属于岳阳立***安装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
现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资料、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损失情况报告等若干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城执罚告字城管支队(2024)第4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罚款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毁损燃气设施(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符合裁量基准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施工前已签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开挖施工时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在现场监督、施工时采用人工探管、损毁事故发生在清理浮土时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等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毁损燃气设施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在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会一并送达缴款通知书,请你公司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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