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禁毒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来源:岳阳市城管局   2020-09-2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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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局禁毒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禁毒工作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禁毒督导和禁毒宣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禁毒工作责任是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成立我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第四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我局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禁毒工作负总责。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我局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局领导对所分管科室和局属单位的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是本科室、本单位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禁毒工作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禁毒工作实行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禁毒工作职责

第七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同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确定的禁毒职责任务分工,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禁毒工作,听取禁毒工作汇报;

(二)确定责任领导,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局领导开展我局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

(四)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禁毒工作;

(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第八条 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我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局党组的安排,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工作;

(二)制定我局年度禁毒工作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抓好落实;

(三)听取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禁毒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开展禁毒工作;

(四)定期向局党组汇报我局禁毒工作;

(五)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第九条 其他局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分管科室、局属单位将禁毒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开展禁毒工作;

(二)听取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禁毒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开展禁毒工作;

(三)定期向局党组汇报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禁毒工作情况;

(四)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第十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工作实际,将禁毒工作列入本科室、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开展禁毒工作;

(二)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本科室、本单位禁毒工作情况;

(三)按照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按时报送禁毒工作信息及相关材料;

(四)完成分管局领导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第三章 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禁毒工作纳入我局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我局各科室、局属单位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党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制定年度禁毒工作方案,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科室、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未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开展禁毒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未按时报送禁毒工作信息及相关材料的;

(三)主管禁毒工作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对禁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四)因履行禁毒职责不到位,禁毒工作被新闻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责任制由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