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400m3以下的瓶装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
来源:市城管局   2016-05-17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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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2、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具有合格的作业人员,其中运行工、充装工、维修抢修工、电工不少于5人。

具有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少于1人。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设备机具(设有供应站点的企业还应配备抢险抢修用车辆),包括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3台、发电机不少于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1台、防护服不少于2套、防爆抢修工具不少于1套、堵漏设备不少于1套(注胶堵漏工具应包括专用堵漏夹具、注入式堵漏胶、手动液压泵、注胶枪、对接管法兰等;电磁堵漏工具应包括磁压堵漏管,快速堵漏胶和磁压片等)、金属堵漏锥或混合型木楔填漏工具不少于1套、金属封堵套管不少于1套、外接式填漏袋不少于1套、阀门填漏工具不少于1套、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1套、防爆对讲机不少于2部、空气呼吸器不少于2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