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燃气经营许可相关事项的复函
来源:市城管局   2016-05-17 10:30
浏览量:1 | | | |

湘建城函〔2015〕241号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燃气经营许可相关事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燃气及相关专业人员数量和职称。许可条件中燃气及相关专业是指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油气储运工程,化工、煤化工、煤气热力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等专业,其人员配备数量和职称应符合我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的有关要求。

二、关于人员养老保险证明。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明细表,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缴费起止日期、缴费单位等信息。二是缴费凭证和聘用合同,为避免出现人员兼职问题,其中由企业上级单位负责缴纳的,由上级单位出具缴费凭证、工作调动证明、本人意愿缴费证明;由人员原所属单位负责缴纳的,由原单位出具缴费凭证、离职证明、本人意愿缴费证明。缴费凭证是指企业提交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度的凭证,申请之日是指首次接收企业申报材料的单位在受理单上签章的日期。

三、关于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我厅委托湖南省城市建设行业协会会同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员培训工作。企业取得《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持证人员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匹配。企业存在多种燃气经营类别的,除场站合建、有关设施共用、安全管理无法分开的情况外,同一安全管理员只能作为其中一个经营类别的岗位持证人员申报,不能跨类别重复申报。企业人员中若存在一人多证,审核时只认定一种身份、一本证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通过但暂未取得证书的,可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布的合格名单进行持证人数审核。

四、关于主要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主要燃气设施工程是指门站、储配站、调压站、高压及次高压管道以及穿(跨)越铁路、高速公路及河流管道等工程。2000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1〕26号)要求提供。2000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燃气设施,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2.规划部门许可文件。3.设计审查批复或意见(未进行设计审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备案;无设计或已遗失的,应按整改要求补充设计文件和设计审查)。4.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房建工程须提供质监站报告文件;工艺设备未受监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补验备案)。5.压力容器、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还需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6.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关于燃气经营主体。燃气经营主体应是拥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关于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规模。管道燃气企业供气能力和日供气规模以设计文件批复中的设计能力为准。

七、关于评价回避。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如评价机构为被评价对象的原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同属于一个集团企业等,应当回避。企业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八、关于企业注册资本金。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我省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燃气经营许可申报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新注册企业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即可。

九、关于燃气设施的安全间距。燃气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