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城管局   2020-12-2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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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包括新建站和合建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或者充电站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

第三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发改、资规、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资规等部门编制全市加氢站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加氢站布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加氢站布点规划实施前,为服务公交、物流车辆确需建设加氢站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资规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划进行选址。

第六条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加氢站。

第七条  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

第八条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加氢站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加氢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未设定加氢站经营许可前,加氢站可不办理经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相关证照的前置条件。

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可自愿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主管部门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审批。法律法规设立加氢站经营许可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加氢站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加氢站发生转让、歇业、停业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报燃气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岳阳市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程序


附件

岳阳市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审批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立项、报建、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

二、审批原则。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实行并联办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及法定时限内做好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新建、改(扩)建加氢站应当符合《岳阳氢能城市建设及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我市加氢站布点规划,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项目选址。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由资规部门会同燃气主管、发改等部门进行选址

(二)用地审批。新建、扩建加氢站项目需由申请单位向资规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资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三)立项审批。由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

(四)规划审批。项目立项并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后,向资规部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新建站和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由资规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不需申请用地或不需新增土地的加氢站建设项目,其中新增建(构)筑物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新增建(构)筑物的,不需资规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报建环节。

1.发改、燃气主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加氢站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审批文件。

2.对于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施设备调整的,须报应急管理部门按加油站改建项目审批;涉及到加气站设施设备调整的,须报燃气主管部门按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批。

3.加氢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住建部门牵头,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省内相关机构无相应资质时,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图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六)验收环节。

1.住建、燃气主管、市场监管、资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加氢站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工作。

2.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经营条件。

法律法规未设定加氢站经营许可前,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证且具备下列经营条件的,可自愿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1.选址符合我市加氢站布点规划要求或持有燃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必备从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4.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34541—2017)相关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5.有符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和《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DGJ08—2055—2017)的设备设施;

6.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办公、经营和服务场所等;

7.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