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岳阳市城管局   2020-06-2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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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客观需求,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明确提出,各城市应当建立绿线管理制度。我市于2008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规范本市绿线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该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和个别条款的局限性、滞后性问题逐渐显现,亟需通过立法予以完善和明确。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

一是十九大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但目前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与国家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如部分城市绿线被随意更改、部分绿化带被随意开挖、林荫停车场建设严重不足等,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制手段予以保障,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绿化建设水平。

二是严格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控制的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高速增长,城区可用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侵占现有绿地、挤占绿化控制区域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如何保护好城区现有绿地,合理规划配置建设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运用法制手段,依法保护各类现状绿地,依法分期实施规划绿地建设,立法出台《办法》显得极为必要。

三是有效实施城市绿线管制的需要。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是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化的建设发展,如果不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划定明确的绿地范围控制线(即绿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将会无序和混乱,可能出现以牺牲绿地为代价进行城市建设的情况。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确定我市绿线管理制度,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布局,明确绿线控制,合理配置各类绿地,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逐年增长。

四是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的需要。去年,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园林城市的复审,无论是城市绿化建设,还是国家园林城市复审,都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绿化法制体系。因此,《办法》作为市政府规章出台,对于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和管理,实施严格的绿线保护管理制度,巩固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今年初,《办法》被列入市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由我局牵头负责起草工作。《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经历了5轮程序:一是在听取一线绿线管理人员意见建议并赴外地调研学习的基础上,于2019年7月形成草案第一稿;二是9月5日,邀请法律、园林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在论证基础上形成草案第二稿;三是9月12日至10月13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我局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民情民意;四是10月10日,召开听证会,征求人大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草案第三稿;四是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采纳部门意见11条,形成草案第四稿;五是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草案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5章,共32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1-6条),明确城市绿线的概念及办法适用范围;对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第二章绿线规划和建设,共9条(第7-15条),明确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绿线划定、调整、公开以及绿化建设的要求,规定了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指标、配套绿化工程验收规范、绿化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等。第三章绿线的保护和管理,共6条(第16-21条)明确临时占用绿地的要求、期限以及绿线管理分工负责制度,规定了3种禁止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22-30条),明确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第五章附则,共2条(第31-32条),规定了《办法》的参照执行区域以及施行时间。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该《办法》将着重解决5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管理责任问题。规定由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是绿化建设问题。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建设资金,绿化建设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所缺面积的异地绿化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三是绿线管理问题。明确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附属绿地,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管护;区域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护;对已完成拆迁或历史原因导致的具备养护条件但无人管护的绿地,经所属社区报告给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接管;其他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管护负责人。四是违规处罚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拒不异地补绿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缺失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被擅自砍伐的同种同质树木,可以并处擅自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损失的评估值赔偿,并处以损失的评估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五是办法适用问题。规定《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

《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深化国家园林城市建设,助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切实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请求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附件: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

附件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线概念】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 【政府部门职责】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的绿线。

第八条  【绿线的划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做好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划定建设用地内的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的生态控制线。

城市绿线的划定应与城市红线、城市黄线的划定相衔接,与城市蓝线、城市紫线的划定相结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为依据,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及附属绿地现状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并提出绿地设计控制指标。根据修建性规划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绿地界线;绿地建设竣工验收后应纳入现状绿线管理。

第九条  【绿线调整】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绿线公开】绿线划定后,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绿线的调整、监督检查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应设立现状绿线永久公示牌,并设立界桩。

第十一条  【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指标与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及广场用地等的绿地率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范围审查审批,并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绿化建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建设资金,绿化建设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时确定绿地率和绿地的地理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确定的城市绿地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所缺面积的异地绿化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配套绿化工程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绿线划定的内容予以核实。核实结果并入规划核实手续一同办理。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资金的缴纳标准】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缴纳标准,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  绿线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绿地的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绿地要求】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临时占用期满,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间,占用者应当在现场设置相关标识,公示占用者的基本信息、占用事由、占用期限和批准单位、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绿篱和其他植被;

(二)利用树木、绿化设施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在城市绿地上擅自倾倒、堆放、焚烧废弃物;

(四)违反规定驾驶或者停放车辆、用火、宿营、游泳、垂钓,非法设置营业摊点;

(五)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地配套设施;

(六)挖土、采砂、取石,开垦种植,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其他动物;

(七)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绿线管理】城市绿线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负责人: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附属绿地,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管护;

(三)区域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护。

(四)对已完成拆迁或历史原因导致的具备养护条件但无人管护的绿地,经所属社区报告给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接管。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管护负责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迁出。

第二十三条  【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拒不异地补绿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缺失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被擅自砍伐的同种同质树木,可以并处擅自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损失的评估值赔偿,并处以损失的评估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法处罚】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法处罚】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一般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执行】本市其它县【市、区】的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