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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炮办法”知多少
--五个“升级”读懂市政府3号令
编稿时间: 2019-01-28 15:04 来源: 市城管局 点击数:
 

2018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市长李爱武签发了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对《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颁布施行的第一部政府规章,时隔一年多,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可见市委市政府对抓好城区禁炮工作的重视程度。究竟新修订的《办法》有些什么内容,作了哪些修改,记者专程探访了市禁炮办的相关负责人,为市民细细解读其中的相关内容。

法律效力升级

从2010年起,我市先后出台了《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2017年元宵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范性文件来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但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运行一段时间后,政府部门、职能部门重视程度下降,导致禁炮工作难以持续深入开展。而《办法》的出台将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来推动禁炮工作的开展,相比之下法律效力更高,约束力更强,内容更全面,将成为我市城区禁炮的核心制度保障。

禁炮时空升级

《办法》中的城区禁炮区域由之前的中心城区三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扩大为岳阳市城区范围,云溪区、君山区、城陵矶新港区也纳入了禁炮范围,在禁炮区域实行全时段禁炮,除夕、春节、元宵节等传统佳节也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内容升级

除燃放烟花爆竹外,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在禁炮区域内被禁止。值得注意的是,市民多次投诉反映的使用通过化学反应产生巨大爆炸声响的“电子礼炮”(不含音响式电子鞭炮)在《办法》中被列入了禁放范围。

职责内容升级

除各级政府部门、职能部门的职责,其他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在禁炮工作中的协管职责也被明确了下来。社会各界都有义务遵守禁炮规定并协助禁炮管理工作开展。各单位、组织对本单位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有监管责任。酒店、宾馆、提供喜庆活动服务机构等对服务对象负有告知、劝阻的义务。同时,城区禁炮工作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如遇各类涉炮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9热线举报,经查实后可至市禁炮办(联系电话:8652526)领取奖励。禁炮职责完全扩展开来,实现了全民齐抓共管、各界共同禁炮的新局面。

法律责任升级

违规燃放的法律责任在《办法》中也得到了全面升级。除对个人处以行政处罚、及时清扫现场消除影响外,对公职人员还追加了行政处分;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使用电子礼炮的,将受到500-1000元的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与单位负责人也将受到处罚和追究相应责任。违规燃放大型焰火和举办焰火晚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1万-5万元的行政处罚。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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