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管局   2019-05-16 14:49
浏览量:1 | | | |

被处罚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人:罗贻球)

住    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社区

2019年1月17日15时05分,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大队得胜路中队执法队员欧阳龙、黎波华巡查至岳阳大道西时,发现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拖运混凝土,沿途撒落,污染路面。经查实,该行为系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人:罗贻球)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拖运混凝土、沿途撒落污染路面所为,经现场勘验,污染面积20平方米(长25米,宽0.8米)。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65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65号令)第三十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人:罗贻球)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交通银行府东支行缴纳罚款。(账号:436600710018160003500  收款人: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