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岳阳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06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市城管局   2022-08-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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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管控中心城区建设噪音扰民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建设施工场地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有关规定

1.建设施工场地产生噪声污染管理责任划分。为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实现噪声污染防治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我市出台了《关于明确城区范围噪声污染和空气污染执法职责分工的通知》和《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分类管理及内容进行确定,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由住建部门负责处理;社会娱乐噪声扰民、住宅装修噪声扰民处理等职责集中到城管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扰民的查处和各类噪声污染检测;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禁鸣措施


落实、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

2.城管部门只有建设施工场地产生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日常监督管理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0号)规定:“城市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三)……”

以上文件和《条例》均明确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是相关领域行业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日常监督管理权。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包括行业法规政策宣传、行政许可(含登记备案)、行政指导、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而行政处罚权只是整个行业日常监督管理链条中的末端,所以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法规政策宣传、行政许可(含登记备案)、行政指导、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这些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仍然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只是集中行使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3.省住建厅印发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继续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2020年5月21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湘建执〔2020〕77号)。《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政府职能部门将部分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后,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对其审批或者主管事项继续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第二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违法线索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移交我局后,市住建局划转了相应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协作联动制度》。目前,我局根据市住建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过立案、调查、法制审核、案审后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市委编办仅明确我局为办理“噪声扰民”举报投诉的牵头单位,并未赋予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管职能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明确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群众诉求牵头办理部门的函》(岳编办函〔2021〕68号)规定,我局为噪声扰民等问题群众诉求牵头办理部门,并未赋予城市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检查等日常监管职能。

二、关于您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1.关于“学习长沙等大城市的管理先进经验,对中心城区的施工建设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夜间最多不能超过11点钟,并立法!”的建议

根据施工区域不同,我局在核发的“渣土调运”行政许可证上明确规定:中心城区闹市区(譬如南湖大道、岳阳大道西、天伦城路等)渣土调配运输时间是从每天的20时到23时,中心城区其他区域(譬如巴陵大道东路、岳阳大道东路、枫桥湖路等)渣土调配运输时间是从每天的20时到24时。中心城区偏远地区(譬如联港路、赶山路等)渣土调配运输时间是每天的20时到第二天凌晨1时。

此外,我局日常与交警部门协作,对未按运输时间规定违规运输的车辆,交警部门电子监控拍摄到有“闯禁”行为两次以上的,除交警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我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也对有“闯禁”行为的运输车辆实行“禁停”管理,今年来实施“禁停”车辆超过50台次。

2.关于“要求城管严格执法,实行注册登记制,共同商定科学施工,分片重点管理,派专人测量噪音是否超标,随时提醒,对拒不整改的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

我局在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市民的需求:一是对渣土运输线路作出精心安排,尽量不扰民;二是对运输施工时间按城区偏远程度作出不同的规定;三是对特殊时间段(中、高考期间或政府重大活动期间)做出停止施工的安排。

为提升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17年)》要求,参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岳阳市城总体规划(2008-2030)》和环境噪声现状,主导编制了《岳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方案》,并发布了《岳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年修编稿)》。根据上文件,我局只是集中行使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因此我局无权也无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测量噪声是否超标,我局只接受移送案件的办理。

3.关于“加强市民热线‘114’的协调处置能力。拨打‘114’,接线员和谐可爱可亲,却起不到作用。因此‘114’应与各市职能部门形成直接挂钩联系,形成督办,跟踪到底,与投诉人联系反馈进度,对不能督办到位的职能部门要进行考核”的建议

市民对噪声扰民的投诉主要有两个途径:拨打“12345”市民热线和“12319”城管热线,两个热线的受理人员对市民投诉都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交办及回访,听取投诉人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委编办《关于明确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群众诉求牵头办理部门的函》(岳编办函〔2021〕68号)规定,我局为噪声扰民等问题群众诉求牵头办理部门。后段,我局将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推动形成联防联控联治格局,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市环境。

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